生产线搅拌系统

作者:山西嬴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2-06-17浏览次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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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通知》,提出: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中优先采用外墙自保温、外墙内保温、复合保温和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保温系统技术,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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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通知

绍市建设〔2022〕22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滨海新城规建局,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


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减少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外墙外保温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后存在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应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中优先采用外墙自保温、外墙内保温、复合保温和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保温系统技术,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


二、外墙外保温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禁止用于建筑高度大于12m的建筑外墙;建筑高度12m及以下建筑外墙采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25mm并应增设构造加强措施,且保温层和找平层的总厚度不应大于45mm(含抗裂砂浆层、保温层内侧的防水砂浆层、专用界面砂浆层),装饰面禁止使用面砖粘结饰面构造。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含性住房工程),不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


三、设计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分别开展民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节能设计专篇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编制,明确外墙保温系统详细、完整、准确的保温构造和防火、抗裂、防渗、防脱落的安全构造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对外墙保温设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建筑节能设计、保温系统构造、保温材料防火性能以及建筑节能说明中的性能指标。


四、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保温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墙保温材料质量管控,定期抽查保温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单位应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批,并按审批后的方案在现场制作样板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做好施工过程旁站监理,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整改到位的,不予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五、质量检测机构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把好保温材料和保温系统的质量检测关,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六、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外墙保温工程的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来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擅自降低标准,不按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外墙保温系统施工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将计入企业信用评价。


七、民用建筑项目已通过节能审查且外墙外保温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已按本通知要求设计使用的除外),鼓励建设、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不采取变更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出具防止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出现开裂、空鼓、变形、渗水、脱落等现象的构造设计详图(包括分隔缝、构造线条、托架等)。


八、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期间如遇或省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将视情况作调整。

政策解读:

1.制定背景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外墙保温是建筑节能的重要措施,目前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系统在外墙保温中应用较为广泛。但从长期实际工程实践来看,我市外墙外保温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后存在诸多问题,如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出现开裂、空鼓、变形、渗水、脱落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引发大量质量投诉纠纷,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重大隐患,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已经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进行外墙面改造的项目日益增多,改造价格不菲,也严重影响小区业主的生产生活。


(二)制定目的


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减少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城市建设高品质和高质量发展。


(三)文件依据


该文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054)、《关于公布<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应用技术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浙建推广(2018)5号)等文件是制定的主要依据。另外外省、省内外相关城市发文禁止或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也是文件制定的重要参考。

2.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条提出了优先采用外墙保温的形式和技术。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中优先采用外墙自保温、外墙内保温,复合保温和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保温系统技术。


第二条对外墙外保温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高度和厚度作出限制。外墙外保温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禁止用于建筑高度大于12m的建筑外墙;建筑高度12m及以下使用时,其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25mm并应增设构造加强措施,且保温层和找平层的总厚度不应大于45mm(含抗裂砂浆层、保温层内侧的防水砂浆层、专用界面砂浆层),装饰面禁止使用面砖粘结饰面构造。同时,对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含性住房工程)作出更严格的限制,不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


第三条至第五条对建设、设计、能评、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行为作出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保温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材料质量管控,定期抽查保温工程实体质量。设计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应分别开展民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节能设计专篇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编制。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标准对外墙保温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先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后在现场制作样板墙,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监理单位应做好旁站监理,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范、标准严格把好质量检测关。


第六条对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提出了要求。将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来抓,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抽查。对不符合要求施工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应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对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在建项目提出建议。对于已通过节能审查且外墙外保温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项目,鼓励建设、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对不变更设计的,需出具防止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出现开裂、空鼓、变形、渗水、脱落等现象的构造设计详图(包括分隔缝、构造线条、托架等)。


第八条强调外墙保温工程的保修年限。对建设、施工单位起到宣贯作用,减轻工程质量纠纷投诉处理难度。外墙保温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明确该通知实施时间。


(二)适用范围


全市民用建筑


(三)文件期限


文件施行日期为2022年4月1日。


3.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单位: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

解 读 人:毛红卫/沈健

联系方式:0575-8512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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